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廉洁制度规定10篇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全县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第二条所指对象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第二条所指对象不得以建房乔迁、合材立碑、小孩满月足岁、子女升学留学和参军就业、工作变动、职务升迁、离职退休、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也不得参加亲戚以外人员办理此类喜庆事宜的宴请。
第四条 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同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第五条 公职人员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严禁授意本单位工作人员通知、邀请他人参加;
(四)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的财物;
(六)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七)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八)严禁用公款送礼;
(九)严禁使用公车、公物;
(十)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十一)严禁采取以亲属名义办理或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办理同一事宜等方式规避制度;
(十二)严禁举办有损社会公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以及封建迷信活动;
(十三)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七条 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情况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报告的内容:办理事项、时间、地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上报内容必须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签。报告的时限:办理婚嫁喜庆事宜实行“双报告”,事前、事后10天分别填报《昌宁县公职人员办理婚嫁喜庆事宜申报表》和《昌宁县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办理丧葬事宜后10天内,填报《昌宁县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报告的方式: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交县纪委党风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乡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报县纪委党风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其他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报本单位纪委、纪检组或指导联系的派出纪工委。受理报告的各级纪委要对申报人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对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负有监督、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对本单位公职人员执行本暂行规定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要对所上报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纪委要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并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纳入__(__)和年度述廉对照检查。
第十二条 村(社区)干部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昌宁县纪委、昌宁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县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均同时废止。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廉洁制度规定【篇2】
第一条 为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操办本人与配偶、本人与配偶的父母、子女与子女的配偶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尊重民族习惯和当地风俗,并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五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
(二)严禁借机敛财,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等)的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
(三)严禁使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或所付礼金;
(四)严禁在操办过程中使用公车等公物;
(五)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操办第三条规定的“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不得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应填写《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喜庆事宜应在15日前报告;丧葬事宜可以先口头报告,但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在结婚事宜中,操办人亲戚以外的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
第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本级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责任,导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离退休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各级机关和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及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_年11月下发的《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新纪发〔__〕23号)同时废止。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廉洁制度规定【篇3】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九)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七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__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__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含,下同)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各州市、各单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廉洁制度规定【篇4】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纪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__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班子成员;离退休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操办婚丧、添子事宜。
第五条党员干部不应借生日、上学、参军、就业、乔迁、开业、履新等操办宴请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操办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事宜,以及应邀担任主婚、证婚、总管、司仪等角色。
第七条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作出承诺,填写《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表》及《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丧葬事宜可在办理前以口头形式报告、作出承诺,单位进行书面登记,并负责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南阳市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实际办理情况,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单位主要领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须同时向其上一级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应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报告并在纪委(纪工委)备案。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应向市国资委纪委备案。
(四)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核实,并建立核查档案。
第八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消费水平,车队不超过6辆,宴请客人不得超过10桌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婚宴不得超过18桌180人。不得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九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搞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低俗演艺活动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指派单位人员参与操办,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企业、个人的人力、物力等;
(五)采取分期、分批、多地点宴请,提前操办,以他人名义操办,只收礼金不办酒席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期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参与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对违反规定的,及时指出督促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予以查处。各级领导班子负责人要带头厉行节约,带头廉洁自律,带头移风易俗,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良风气,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采取__受理、明察暗访、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对故意瞒报、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要加大问责力度,强化“一案双查”,对操办婚丧事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党组织,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宛纪发〔__〕8号文件同时废止。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廉洁制度规定【篇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党委、纪委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是指街道机关党员干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党员干部,街道机关非党员干部、村(居)委会非党员成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属丧葬,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品、礼金;
(三)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填写《龙丰街道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件1)及《龙丰街道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附件2),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向街道纪工委备案并领取《提醒通知书》。丧葬事宜可在办理前以口头形式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
(二)对于在实际操办过程中出现临时突发情况的,应第一时间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或者口头报告,在婚丧喜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纪工委补充说明。
(三)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写《龙丰街道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附件3),向部门、单位报告实际办理情况,并向街道纪工委备案。
第五条 操办婚丧喜庆的规模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执行,并符合当地风俗习惯。
第六条 党员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__、__、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廉洁制度规定【篇6】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不良风气,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准有一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三)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六)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七)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报告制度,须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见附件)、并签订廉洁承诺书。
报告内容: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报告的程序:市(州)、县(市、区)党委书记向上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上一级检监察机关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向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书面报告后,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纪检员)备案,有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同时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其中丧葬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七条 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及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问题。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年度__和述责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__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各市(州)纪委、监察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廉洁制度规定【篇7】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__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本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
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区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另行规定宴请规模,但累计人数不超过前款规定人数的150%。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200元。
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物、公车;
(二)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
(三)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四)其它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前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结束后10日内书面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__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超过”、“ 以上”均包括本数。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币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廉洁制度规定【篇8】
第一条 为制止奢侈浪费,倡导清廉、文明、简朴的社会风尚,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清江浦区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册党员干部、职位职员。
第三条 允许操办事宜范围:本人及子女的婚事,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含养父母)及夫妻双方赡养的直系亲属的丧事(以下简称婚事、丧事)。
第四条 禁止操办事宜范围:子女升学、生日满月、老人过寿、房屋乔迁、工作调动、职务晋升以及其它各种名义的喜庆事宜(亲属除外),亲属指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1. 宴请属于直接或间接下属的公司员工,收受礼金暂定不得超过200元。
2. 公司内部宴请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员工的,相互之间若以往无往来的,礼金暂定不得超过400元;若以往有往来的遵循对等原则。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个人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三)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使用公物无偿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四)宴请对象应以亲属为主,不得邀请工作和服务对象。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事、丧事实行报告制度。操办婚事于事前10日前报告、操办丧事于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如实填写申报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事、丧事承诺书,由所在单位党支部审核、批准后,向公司纪委报备。
第八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对企业和员工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予以处罚。
第九条 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追缴。
第十条 公司纪委将认真受理各单位员工的举报。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廉洁制度规定【篇9】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__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__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__〕12号)同时废止。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廉洁制度规定【篇10】
第一条 为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和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党员和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__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原则上只能为本人、子女操办婚礼,为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操办葬礼事宜。
第四条 操办婚丧事宜应当移风易俗、俭朴节约,严禁借机敛财、铺张浪费,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操办婚礼要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婚礼宴请总人数,原则上市县两级城区内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不得超过200人;乡(镇)村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同地合办不得超过300人。
(二)宴请标准,原则上绥化市(含北林区)城区内每桌菜品费用不得超过80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200元;各县(市)城区内每桌菜品费用不得超过60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150元;乡(镇)村每桌菜品费用不得超过40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100元。
(三)婚礼礼金标准,绥化市(含北林区)城区内不得超过200元,县(市)城区内不得超过100元,乡(镇)村不得超过50元。
(四)婚礼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8辆。
葬礼应严格控制规模,简化程序,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宴请标准、奠仪数额和车队规模参照上款第(二)、(三)、(四)项规定。
第五条 操办婚丧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分期、分批、多地、异地或提前、延后操办婚宴,以亲属名义操办婚礼或葬礼,及委托中介、第三方变向操办行为。
(二)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或者接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婚庆或奠仪服务。
(三)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操办款物或者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
(五)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六)违反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或进行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在操办婚丧事宜中,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应于收取后7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要立即上交所在地方或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七条 操办婚礼、葬礼,执行报告制、承诺制和备案制。
(一)婚礼事宜应于10个工作日前填写《操办婚礼事宜事前报告表》,并签订遵守相关规定和自觉接受监督承诺书,婚礼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操办婚礼事宜事后报告表》。
(二)葬礼事宜事前口头报告操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及范围等情况,葬礼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操办葬礼事宜情况报告表》,报告具体操办情况。
以上书面报告,报告人所在党委(党组)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上一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情况,其他人员应向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报告情况。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办法情况作为__、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九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在接受申请人婚礼事宜报告时要发放《提醒函》,接受葬礼事宜报告时进行口头提醒。同时,要采取受理__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按规定责令退还或者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责令退赔。
第十一条 对本系统、本单位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__年5月1日起施行,__年12月18日市纪委监察局下发的《绥化市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绥纪发〔__〕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