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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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小编给大家分享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参考,方便大家参考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怎么写。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篇1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篇2

一、工作安排要求说明

1、施工队要指派一名施工队长,施工队长对参与工程的所有工人的&39;行为完全负责,同时施工队长要协助我方项目管理人员管理工程;

2、施工队长要按照分包单位的要求第二天上报前一天的工作量,且上报的工作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文明施工要求说明

1、工人要统一着装,气温较低时着统一施工马甲,进入工地必须佩戴安全帽,禁止袒胸、露背、

2、进场第一天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包括用电、上高等;

3、严禁施工人员在工地打闹、说粗话,禁止打架斗殴,违者清除出场;

4、严禁施工人员中午饮酒;

5、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6、禁止在非工作区逗留;

7、禁止乱拿、乱用社区居民工具、材料,注意保护社区居民个人财产安全,因此举造成的后果自负;

8、不得在工作时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

9、注意保护环境,爱护现场花草及社区公共设备,保持现场整洁有序,

10、施工产生的垃圾当日必须在此项工作完毕后清理出施工现场,将每项工序产生的垃圾集中放在隐蔽处,当日完工后统一清理;

11、当天的施工现场要时时保持现场整洁规范,工具要随身携带、施工材料要分类摆放整齐统一放在施工现场隐蔽处,不得随便放在社区居民住宅走廊、过道或其它房间,当日的工具、施工材料及施工用完的纸箱,包装物、剩余的用料要收回到库房内分类摆放;

12、对人为活动噪声要坚绝杜绝,特别杜绝人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噪声等现象,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保持现场文明施工;

13、如果是在社区居民休息时间使用电锤等噪声大的工具或施用有异味物品,

一定要争取居民的同意,否则不允许使用;

14、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工具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每天要做到对生产工具安全检查一次,确保安全施工;

三、施工行为要求说明

1、严禁施工人员与用户攀谈产品价格、产品质量和工人工资等商业敏感问题。

如用户问到价格问题,要告知用户与项目经理或业务经理沟通;

2、施工队长和施工工人必须绝对服从项目经理的指挥,一切以用户满意为准则;

3、施工人员如果违反公司工艺要求,造成的重复施工产生的材料费用,由工程

队承担;

5、如出现在施工中需要改变设计,施工队长要通知项目经理与用户沟通解决;

6、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注意言行素质,不能与社区居民发生冲突事件(违者清除出场)。

四、施工安全管理说明

1、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每周1次对所有施工人员进场安全教育,并建立安全教育记录,体现到工程日志中,让施工队长签字。

2、施工队长对工地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巡检,提醒施工人员注意施工安全,杜绝安全隐患和火灾隐患。

3、如果需要爬楼或上高层建筑、上杆等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并有其它人看护。

4、现场施工时,临时使用的工具如:电锤、钳子等,不可以临时放在梯子上,以免掉下来砸到其它施工人员。

5、施工机械如电锤经常维修保养,使用前都要进行检查,不经检查的工具不能使用,如发现漏电现象要及时修理或报废处理,避免设备损坏导致使用混电。

6、施工现场如果需要临时接电,必须让专业电工协助,使用电笔检测后才可以接电,并把警示标牌放在旁边,避免掉电。临时施工用电,必须用护套电缆敷设。

7、电工、电焊工持转业证书上岗。

8、带电作业或使用电烙铁等其它明火工具时,须两人同时工作,一人施工,一人保护。

9、电气焊周围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看火人员,配备防护设施。

五、工程质量管理

1、工程部与项目经理部对工程承包的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

2、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必须严格检查。所需重要或大批量原材料及构配件需提供样品,经技术部认可后方可采购,凡采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说明。

3、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等均应审核其技术鉴定书。方可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未经有关部门试验或无鉴定书的均不得在工程中应用。

4、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其技术性能报告,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5、外包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6、严格工序间交接检查,主要工序(包括隐蔽作业)需按有关规定经项目部有关人员检查、签署验收。

7、对重要工程部位或专业工程必须上报项目部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进行试验或技术复核。

8、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上报项目经理部按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篇3

第一条

石油成品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成品油的基地。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成品油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石油成品油(以下简称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油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

油库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技术水平。

第四条

油库必须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

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油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油库必须根据设计规范,制定布局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批准后,作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依据。新建、改建油库时,油库管理部门要参与方案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油库及其主要设备拆迁,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油库必须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遵章守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岗位职工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严格考核,保证贯彻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产经营和公共活动的建筑物(不含构筑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及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活动。

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使用、住宅装饰装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统筹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确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为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承办机构。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可与村(居)委员会签订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村(居)委员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国土、规划、房管、城市综合管理、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市镇两级上述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状态的,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反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房屋,由镇街(园区管委会)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检查活动。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第十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三)拆除低窗台护栏;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房屋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改建、扩建、加层;

(四)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房屋建筑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改建、扩建、加层,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发生自然损坏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没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隐患或险情。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险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危险行为,并及时排除危险。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修缮。

第三章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各镇街(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和维护状况进行普查,并落实做好普查情况记录。应当对建成时间较长或物业服务单位、社区、业主投诉反映较多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对普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隐患告知书,并落实专人指导、督促处理。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单位、村(社区)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镇街(园区管委会)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专项检查等活动,并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维修和记录,并按要求提供、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的房屋,镇街(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年限执行:

1.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为3年;

2.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为25年;

3.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为50年;

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为100年。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软基等危险地段且使用超过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已收到安全隐患告知书但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房屋。

第十七条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镇街(园区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台风、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二)爆炸、火灾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十九条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强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利害关系人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将鉴定结论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安全责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镇街(园区管委会)、村(居)委员会等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责任人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利害关系人先行垫付,利害关系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委托鉴定。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与房屋安全责任人协商一致后,共同重新委托鉴定。

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相关资格或培训证书。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鉴定机构现场工作并按鉴定技术要求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委托人或其代表应到鉴定现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

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10年;

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

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

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检查时间届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并出具结论。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鉴定和重新鉴定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等危险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鉴定机构在勘查中发现房屋有明显险情,应立即报告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应立即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根据需要将房屋鉴定报告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给告知凭证。

告知凭证应载明房屋安全状态、本次检查时间、下次安全检查时限等内容。

告知凭证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已将鉴定报告告知相关部门的记录,不作为被鉴定建筑合法性的证明,不作为教学场所、经营或生产等场地符合规定标准的证明。

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属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C、D类状态房屋(局部危险房屋、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立即将鉴定报告及其电子文档送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

经鉴定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A、B类状态房屋(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限,同时将鉴定报告抄送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应当做好记录和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果为C类、D类状态房屋的鉴定报告后及时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按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进行加固补强或修缮,对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房屋,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解除房屋危险;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属地镇街(园区管委会)。

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后,应及时报告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

第三十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按照处理意见治理,或有阻碍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无修缮价值又危及相邻建筑或者给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需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应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将情况报告镇街(园区管委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园区管委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对房屋已出现重大险情的,镇街(园区管委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二条对未能及时履行解除危险,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责任人有阻碍行为的,镇街(园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避险疏散、临时搬迁、警示隔离等适当的排险解危措施,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行为或有其他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由市住建部门依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本规定第十一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由市住建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第(二)、(四)项行为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由市城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有第(六)项行为的,由市城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依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三)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四)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五)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条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况的,依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三十七条妨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__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__年4月30日。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篇5

1、认真掌握单位各项制度、熟悉制度的内容,服从单位保卫部门的领导,完成交界的任务。

2、严格执行门卫各项,尽职尽责,及时发现问题妥善迅速处理,并向综合部门汇报。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对当班未了事宜应详细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

4、在岗执行勤务时,要着装整洁,待人文明礼貌,处理问题时,要以法规和制度以理服人。

5、在岗执勤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特殊情况必须离岗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6、执行任务期间不准饮酒,看书刊杂志、睡觉、洗澡、闲谈,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7、当班人员要对出入单位内的各种车辆进行检查,出入单位车辆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出入车辆所载的物品应与出门证相符,无出门证或与出门证不符的不准出单位。

8、外单位来本单位联系业务人员,职工家属和来访人员及车辆进单位时应遵守单位车辆管理规定,人员及车辆出入需登记换证。

9、对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人员,适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自负。

单位名称:

年月日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篇6

1目的

为加强对本厂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废弃物处置等过程的管理。

3定义和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本厂使用、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主要有:酒精、钢网清洗剂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品安全技术编写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职责

4.1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对本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置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4.2安全主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

4.3安全主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设施建设的安全审查;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4.4安全主任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4.5安全主任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仓管人员的送外培训取证工作;负责定期(每年)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体检并建立、完善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4.6安全主任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仓管人员安全培训的授课。

4.7安全主任负责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每年1-2次)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4.8物控部根据各部门的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单采购危险化学品。

4.9各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装置、设施安全管理。

4.10制造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存贮管理;负责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台帐。

4.11各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临时存放点的安全检查和日常检查。

5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5.1物控部采购危险化学品前,负责向供应商索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安全标签;且要求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和资料并存档。

6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本厂设有危险化学品小仓库,所有采购的危险化学品验收合格后均应贮存在危险化学品小仓库内。

6.1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

6.1.1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危险标志、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名称、有无泄漏、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1.2生产领料、发料、回库要注意核对原料名称、数量,须经双方确认。

6.1.3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6.2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要求。

6.2.1危险化学品仓管人员必须经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2.2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应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配备可靠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应正确佩戴。

6.2.3各种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贮存。

6.2.4根据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在库房内设置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如:防毒面具等)。

6.2.5稀释剂、酒精等易燃液体同库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专库、专存。

6.2.6油漆、稀释剂、酒精、煤气受阳光照射时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仓库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2.7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品(如:煤气等)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验、化验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6.2.8贮存油漆、稀释剂、酒精、煤气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其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必须符合防爆、防静电接地要求,其电气连接处应进行可靠的电气隔离密封。

6.2.9贮存油漆、稀释剂、煤气、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确保室内通风良好。

6.2.10库房设置温湿度计。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2.11贮存油漆、稀释剂、煤气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其电气线路应符合防爆要求。

6.2.12贮存油漆、稀释剂、煤气的仓库,应设置防液体流散的设施。

6.2.13各种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经仓管人员验收;仓管人员应进行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

6.2.14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危险化学品临时存放点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

6.2.15不准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内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气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必须动火时,危险化学品应全部转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按动火作业的类别落实安全措施、签发动火许可证后方能实施。

6.2.16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6.2.17危险化学品应分区、分类储存,应符合“五距”(墙距:0.5米;柱距0.3米等)要求。

6.2.18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与安全主任联系并进行安全处理。

6.2.19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并切断电源。

6.2.20装储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必须一品一用,严禁混装和混用。

6.2.21凡装运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不得用来盛装它物,特殊情况需要改装其它物品时,必须进行置换清洗,经化验分析合格,办理审验后,方可改装。7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7.1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7.2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其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7.3岗位应有操作规程、操作方法(包括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必须经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4岗位现场应有可靠的通讯、报警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如:洗眼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等)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毒口罩和防护手套等)。

7.5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7.6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容器内进行移液作业,应使用有导除静电功能的抽料管。

7.7危险化学品领料用量为当班用量,车间物品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如:酒精)不得混放,应有安全间距或分开存放。

7.8使用危险物品岗位严禁烟火,防止抛掷、摩擦撞击,禁止穿尼龙衣服。

7.9铁桶开桶盖时禁止使用铁质等产生火花的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7.10料液换桶的管子应粗,并插到桶底,减少静电产生。

7.11盛装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清洁干净,两者相遇能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应立即进行处理回收。

7.12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7.13在危险品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之规定。

7.14桶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害品时,必须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转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全主任联系协同解决。

7.15安全主任定期组织从事危化品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应积极给予治疗和处理,并提出相应建议。需调换岗位或变更工种的安全主任应立即执行。

8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8.1销毁、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制订销毁处理方案,其方案必须安全可靠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安全主任批准后实施。

8.2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专人负责销毁。

9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9.1安全主任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9.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9.3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按照《事故管理制度》执行。10相关支持性文件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1记录

《危险化学品进库登记录》《危险化学品领取、退回记录》《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篇7

为了搞好我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加强通风仪器、仪表

管理,保证安全运转防止丢失、损失、减少安全事故,做到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在仪器、仪表管理中,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与使用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我矿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使用、检测、维修、保管、保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行业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对煤矿的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危及生产安全的仪器、仪表。

三、仪器、仪表的档案管理和使用保管。

1、为了确实掌握仪器、仪表的数量、规格、调动、事故、检修及使用等情况,必须设专职的设备管理员,必须分类建立设备卡片和台帐,对大型固定设备应逐步建立履历簿,系统记录设备的使用、检修和事故情况。

2、仪器、仪表使用和负责人必须正确掌握仪器、仪表的动态并进行统计,按季度向机电科汇报。

3、必须设立保管仓库,集中保管新到货、未使用和闲置设备,避免设备丢失、损坏。

4、使用中的仪器、仪表应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修、保管和合理使用。

5、仪器、仪表如发生丢失、损坏等责任事故时,各部门应进行分析,追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6、严格按照仪器、仪表的说明书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仪表,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和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四、仪器、仪表的平衡和调节。

1、为了充分发挥仪器、仪表的效能,合理使用仪器、仪表,提高利用率,各部门对闲置的仪器、仪表等应及时进行平衡调校,应每月调校平衡一次。

2、任何仪器、仪表的调整,必须通过相关负责人批准,管理人员办理。

五、仪器、仪表的报废。

1、仪器、仪表报废,应根据使用年限和损害程度确定,凡符合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报废。

(1)仪器、仪表超过使用年限,损坏严重,再行修复,其修复费超过该仪器、仪表价值80%以上者。

(2)遭受意外灾害,仪器、仪表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80%。

2、仪器、仪表报废由矿组织机电、生产、供应、财务等部门参加鉴定,提出报废意见,方可报废。并在台帐上注销,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财务手续。

六、仪器、仪表的检修。

为了使检修工作顺利进行,能及时更换已磨损和消耗的零件必须加强配件和检修材料的管理与供应工作。

1、必须根据零件的磨损期限制定每台设备的配件消耗定额,要有1~3个月的正常消耗的储备配件。

2、从矿仓库领存配件,必须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领取,通过使用验证不合格应做退库处理。

3、配件和材料的领用,必须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使用单位领用配件时,必须交还旧配件,对换下来的配件,凡能维修使用者,应送修理厂整修、登帐,领用时先发放修复配件。

4、所有进行维修、检修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配件和材料领用,必须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使用单位领用配件时,必须交还配件,对换下来的配件,凡能修理使用者,应送修理厂整修、登帐,领用时先发放修复配件。

6、对大、中、小修复跟换的配件应进行记录,搞清配件的消耗情况。

7、由机电组每月汇总各连队的配件加工计划。七、仪器、仪表的维修和保养

1、正确使用机械设备润滑,必须严格按照说明规定的品种、数量、润滑点、周期加注或更换。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定点、定量、定质。

2、机械维修保养是以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根据各种机械的运行规律、结构、工作条件和磨损规律制定强制性的制度。

3、按作业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保养和特殊保养两类。定期保养有日期保养和分级保养;特殊保养有走合保养、换季保养、停用保养和封存保养等。

4、分级保养一般按机械的运行时数来划分保养级别内容。而特殊保养一般是根据需要临时安排或列入短期计划进行的,也可结合定期保养进行,如停用保养、换季保养等。

5、日常保养是操作人员在上下班和交接班进行保养作业。内容为“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十字作业,转向及行走系统,制动及安全装置等部位的检查调整。日常保养的项目和部位较少,且大多数在机械外部,但都是易损及要害部位。日常保养是确保机械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和基础工作。

6、一级保养除进行日常保养的各种作业项目外,还包括:清洗;运动异常等,发现后及时修复、排除。

7、在一般情况下,日常保养和一级保养由机械操作人员负责进行,而维修人员负责二级以上保养工作。

六、仪器、仪表的完好标准

1、完成任务好,做到优质、高效、准确、低耗,安全无事故配合施工协作好。

2、合理使用好,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定、制度,做到合理使用,正确操作。各项原始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3、技术状况好。

4、维护保养好。认真执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十字作业,达到规定要求,故障少。

5、保管工作好。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随身用具,附属装置,完整齐全,无缺少损坏。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生产部主任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生产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督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5.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七条行政主管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2.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3.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新入岗.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4.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6.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7.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

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岗。

4.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7.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9.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4.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7.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

1.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3.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4.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5.经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7.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8.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2.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3.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5.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三章生产安全组织

第十三条生产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设置生产部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五条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四.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七条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考核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39;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第十九条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叉车驾驶员.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行政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安全技术考核:

1.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章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2.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第三十七条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1.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2.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3.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4.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八章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

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2.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档案资料的审查.总结。

3.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4.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定期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一般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每半年校对一次。

第九章电器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合肥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四条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六条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第四十七条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四十九条生产车间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第第五十七条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章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十二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五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十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综合管理部部。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五十五条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1.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2.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第五十八条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十一章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五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1.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3.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2.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5.根据国家安全有关管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

第七十条本规定如有国家.合肥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合肥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篇9

为了加强保卫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并综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保卫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

2、行政主管、法人代表对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各室主要负责人对各室安全保卫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3、各室经常进行自我安全检查。

4、各室须明确一名同志协助负责保卫消防方面的工作。

5、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验,并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学习、培训。

6、对各办公室的降温、取暖用电、照明用电、设备用电等电器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7、不乱拉、乱接电源,严格控制大功率用电设备,电源设备由专人负责。

8、在走道上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9、下班前要检查办公室门、窗是否关牢、电源是否切断。

苏州工业园区东港实验幼儿园

二〇〇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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