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司宣传手册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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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二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三十四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所申请书;

(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分所律师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分所聘用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

(二)获得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遵守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本所的形象和声誉;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条件和便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规范受理程序,指导监督律师依法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五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表现突出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

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本所网站等,公开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奖惩情况。

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任免分所负责人;

(二)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

(三)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五)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

(六)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分所重要事项的变更、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权利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六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第七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七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权利、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军队法律顾问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和中央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__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公司宣传手册(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__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__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__万元。其中:__出资__万元;__出资__万元;__出资__万元;__出资__万元;__出资__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公司宣传手册(篇3)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__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__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

范文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司法制度。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现阶段按照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

二、法律援助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九)、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函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在开庭三日前函复人民法院。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

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

(一)、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二)、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三)、已列入县法律援助中心从有关部门获取的经济困难人员名册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可免予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四)、申请人既可以直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也可就近到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初步审查后,负责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五)因案情紧急必须立即提供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可在电话报告后,先行提供援助,再予以补办审批手续。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一)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时效即将届满的;(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六、法律援助的方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4、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交法律服务费用;

(二)可以向案件办理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三)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受援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依法给予协助;

(三)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以外的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九、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十、咨询接待制度

(一)、接待咨询的形式包括电话(信函)咨询与现场当面咨询。

(二)、接待咨询应当做到用语礼貌、谦虚谨慎、依法解答、热心指导。

(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听取咨询人的陈述和提问,仔细审阅提供的有关材料、依法予以解答。对咨询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当场不能作出解答的,接待人员应当约定期限,继续负责给予解答。

(四)、接待咨询,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咨询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接待人员应及时向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汇报,并指导当事人按规定程序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五)、咨询人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表示不满意时,接待人员应当耐心依法解释,做好其思想工作。

十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流程示意图

法律公司宣传手册(篇4)

引言

感谢各位员工购买本公司普法宣传手册。本手册的目的是帮助员工了解公司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并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指导,以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遵守法律和道德标准是每个员工应尽的职责,也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请每位员工认真阅读本手册,并将法律道德规范融入工作和生活中,共同创造一个公平、诚信和和谐的工作环境。

一、了解公司法律与道德规范

1.1 公司法律规定

公司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劳动法、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员工应熟悉这些法律,特别是与自己岗位和工作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1.2 公司道德规范

公司道德规范是员工的行为准则。员工应遵守公司的道德标准,包括诚实守信、公正无私、保密信息、尊重他人等。

二、重要的法律条文解读

2.1 劳动合同法

了解劳动合同法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条款和规定,员工应了解并合法维权。

2.2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保护公司的创新成果和商业机密。员工应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员工应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避免知识外流。

2.3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所有人的隐私权,员工应妥善管理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三、员工的法律意识与素养

3.1 法律意识

员工应保持法律意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与自己工作相关的法律。在遇到法律问题和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3.2 法律素养

员工应提高法律素养,包括理解法律条文、学会使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培养与他人协商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四、员工举报制度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员工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或者公司指定的举报渠道进行举报。公司将对举报行为进行保密,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结语

每个员工都是公司形象的代表,也是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执行者。本手册提供了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和准则,帮助员工更好地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希望每位员工都能以诚信守法的态度工作和生活,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谢谢!

法律公司宣传手册(篇5)

尊敬的员工们: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法律法规的宣传,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特编制此公司普法宣传手册,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份简明易懂的法律守则,帮助大家加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第一章:企业法律制度

1.1 公司法律法规

公司法律法规是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员工应熟悉并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就业合同、保密协议、劳动纪律等。

1.2 职工权益保 护

公司尊重员工的权益,员工享有平等、公正、安全、良好劳动条件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休假、劳动保护、人身安全等。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2.1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的权益保障依据,员工入职后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定,如提前解除、争议解决等。

2.2 劳动报酬与福利

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员工应得的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员工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准时、完整地填报工时、请假记录等。

第三章:安全与保密

3.1 安全生产

公司致力于创建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员工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并及时上报各类安全隐患。

3.2 机密保密

员工应始终保持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商业机密、客户信息等。不得私自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这些信息。

第四章:职业道德与纪律

4.1 诚信守约

员工应遵纪守法,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如作风正派、言行得体、诚实守信,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包括内外勾结、受贿行为等。

4.2 纪律要求

公司要求员工遵守办公纪律,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保持工作区域整洁,不随意乱扔垃圾;遵守会议礼仪,不得打断他人发言等。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

5.1 招聘与录用

公司招聘应公平公正,不因性别、种族、年龄或其他歧视性原因限制员工入职机会,同时员工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5.2 岗位晋升与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不断学习、提升自我素质,同时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和晋升通道,员工应积极参与培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尊敬的员工们,公司普法宣传手册是公司为你们提供的一份法律守则,仅为了加强法律意识,请大家认真阅读、理解并积极遵守。希望大家能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参与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公司将建立相关机制,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发展,为公司的稳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

法律公司宣传手册(篇6)

法律宣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关系到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为了更好地推进法律宣传工作,制作一本法律宣传手册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将就热门法律宣传手册内容进行介绍。

一、《合同法》

《合同法》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接触的法律,涉及到商业合同、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方方面面。对于我们签订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此,在法律宣传手册中撰写并详细介绍《合同法》相关内容,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并保护自身利益。

二、《婚姻法》

《婚姻法》是影响家庭幸福的一项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夫妻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权利,以及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和家庭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帮助人们在婚姻生活中更加理性和成熟,维护自己的婚姻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刑法》

《刑法》是刑事犯罪的重要法律基础,它规定了刑事犯罪的种类、刑罚的具体数额、附加刑及其适用等问题。同时,《刑法》对于民事赔偿等相应问题也有所规定。因此,加强对《刑法》的宣传,能够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刑罚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律,它规定了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的处理方式,以及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措施。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教育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也就越来越重要了。

以上就是几项常见的法律宣传手册热门内容,当然,除了以上几项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法律也十分重要。对于一本好的法律宣传手册来说,不能过于片面和局限,需要涵盖尽可能多的法律,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法律,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让社会更加安定和谐。

法律公司宣传手册(篇7)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普法宣传工作也越来越重要。普法宣传册是宣传法律知识的主要手段之一,它是普及法律、普及法治教育的重要工具,因此在制作普法宣传册时,内容至关重要。

普法宣传册的内容应该紧贴实际,面向群众,具有可读性和易懂性。其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趣味性和实用性,贴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学习及社会实践。下面是一份普法宣传册内容的范例,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本章介绍了宪法、刑法、民法、合同法等基础法律知识,包括法律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法律意识及其重要性等。此外,本章还介绍了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以及如何保护这些权利。

第二章:公共安全法律知识

本章介绍了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知识,包括刑法、治安管理法、消防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法律知识涵盖了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本章还介绍了一些常见的公共安全案件及其解决方法,如火灾、车祸等。

第三章:环境保护法律知识

本章介绍了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知识,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法律知识涵盖了环境污染的各个方面,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本章还介绍了环境污染案件的解决方法和处理流程。

第四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本章介绍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知识,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法律知识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权保护等。本章还介绍了知识产权案件的解决方法和处理流程。

第五章:工商法律知识

本章介绍了工商领域的法律知识,包括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法律知识涵盖了工商企业的各个方面,包括公司设立、商业银行业务、股票交易等。本章还介绍了工商法律案件的解决方法和处理流程。

第六章:合同法律知识

本章介绍了合同领域的法律知识,包括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法律知识涵盖了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的各个方面。本章还介绍了合同法律案件的解决方法和处理流程。

总之,普法宣传册内容需具有针对性、趣味性和实用性,满足人民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要注重知识的科普性和生动性,引导广大民众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从而推进全民法治进程。

法律公司宣传手册(篇8)

法制宣传手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参考资料,它包含了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端详解释,同时也提供了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详细解释。这手册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发放和宣传,可以让大众深入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进而促进社会治理机制的健全。

随着我国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的功能也愈加重要。归根结底,法律不仅是一种管理社会的手段,更是一种文化和精神的表达。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势在必行,而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

法制宣传手册内容丰富多样,在列举一些经典内容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宣传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法制宣传工作能够帮助人们掌握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规定,使人们知法、守法、用法,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次,法制宣传工作能够帮助人们提高法律意识,既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又使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权威;再其次,法制宣传工作能够加强公民的法制信仰,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为实现繁荣富强、和谐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那么,法制宣传手册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几个经典的例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全国最高法律规范和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利、基本母熊和义务、各项领域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我国的基本民法典,它是对民事关系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规范,涉及到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管理刑事法律的法律规范,它制定了制裁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全的基本法律规则,是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安宁的重要工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个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它规范了劳动力市场,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个法律规定了合同所应遵循的一般规则,可以有效保障合同各方当事人权益,防止非法侵占和损害。

除了上述这些法律外,法制宣传手册还涉及到公司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等多个方面。手册演出的内容非常全面,能够让大众了解到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多么的完整,同时也能够对不同领域的人士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事实上,每个人都应该倍加重视法律,并知晓自己在不同环境下所具备的权利和义务。法制宣传手册是为公众服务的一份实用资料,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对于那些不了解法律、不懂法律、不尊重法律甚至反感法律的人士,我们应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法律公司宣传手册(篇9)

普法宣传内容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向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普法宣传内容包括关于法律法规、案例和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

一、关于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1. 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威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普法宣传需要立足于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2. 针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普法宣传需要具体分析解读,让广大群众明确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和处理程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3. 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普法宣传需要进行全面解析,通过解答群众的法律疑问和焦虑,为社会安定和谐提供法律支撑。例如“离婚如何分财产?”、“网络诈骗如何维权?”等问题的宣传和解答。

二、案例宣传和教育

1. 案例是法律教育和宣传的生动载体,能够帮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实施的具体情况,学习他人的经验教训,增强自我防范和避免风险的能力。普法宣传需要通过部署宣传策略,精选一些生动有趣、有代表性的案例,突出案例中的法律条文、法律应用、法律程序等要素。

2. 通过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普法宣传需要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案件的审判过程和法律适用原则,了解法律审判的程序和程序性要求,了解法官的独立、公正和廉洁等核心价值。

三、法律常识宣传和教育

1. 法律常识是指广大群众在生活、工作、学习中经常接触到的法律知识,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备知识。普法宣传需要让广大群众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如人身安全、签订合同、交通规则、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

2. 通过普法宣传,应当让广大群众了解一些常见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如借贷欺诈、保险诈骗、职业侵权等,增强群众自我保护和风险管理能力。

综上所述,普法宣传内容极其重要,通过普法宣传,能够让广大群众深刻理解法律规定、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法律公司宣传手册(篇10)

科普宣传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科学、技术、健康、教育等众多方面,为人们提供了更为科学、全面、准确的知识信息,促进了人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科普宣传知识,制作一份精华版的科普宣传手册是非常有必要和重要的。

首先,科普宣传手册的编写要根据受众的需求和特点进行。受众的需求不同,需要的知识信息也不同。比如针对学生、青少年群体,科普宣传手册可以涉及到科学常识、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内容,帮助他们增长知识,培养科学素养。对于老年人,可以涉及到健康保健、疾病防治、养生保健等内容,让他们更好地了解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科普宣传手册要关注受众的阅读习惯和需求。手册要简单易懂,文字表达要通俗易懂,图文并茂,让受众能够快速、清晰地掌握知识内容。同时,内容要有针对性,紧密贴合受众的需求和实际生活,可以适当加入案例分析、生动轻松的语言表达等,增强亲和力,提高受众的参与度和学习效果。

再次,科普宣传手册要融入互动元素,增强读者参与感。可以设置一些小游戏、问答环节,让受众通过参与互动,更好地融入到知识的学习中来。同时,手册的制作要注意使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二维码扫描、视频播放等,增加趣味性,提高知识的吸引力。

最后,科普宣传手册要注重实用性,让知识内容落实到实际生活中。手册中除了介绍一些知识概念外,还应该提供一些实用的技巧和方法,帮助受众更好地应对实际问题。比如,针对老年人的健康手册可以提供常见病症的防治方法,如预防冠心病、保护心脏健康的方法等等。

总之,科普宣传手册的编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广大受众的健康、生活水平等方面,需要注重实用性、互动性和参与度,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精准、全面、易懂的科普宣传。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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