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蔽“青少年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跳过、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功能覆盖了网络音视频领域多款第三方应用软件,导致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运营的APP引导用户开启“‘青少年模式’弹窗自动关闭”功能的行为,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典型的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到原告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在青少年群体中影响较大;被告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主观过错较大;同时,该APP的屏蔽模式适用范围大,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大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人民日报》(2023年12月07日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