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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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止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职业病防治法》第32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②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末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⑤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

⑥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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